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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會務Q&A |
| 發問人員 |
饒玉英 |
電子郵件: |
不公開 |
| 主題 |
醫療院所變更負責人 |
內容 |
請問地區醫院變更負責人,原先病歷抬頭及各式各樣單張抬頭(某某醫院),是否須變更,變更為社團法人附設某某醫院,是否需把社團法人給填上,不填,評鑑會有影響嗎? |
台灣病歷管理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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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2007/02/15 |
若病歷格式庫存不多的話,建議陸續重新印刷更新,以節省成本;擬由貴院業務權責之表單管理單位(或由病歷管理委員會)決定策略再執行。
醫院更名後,病歷首頁建議重新印刷時冠上全名(包括社團法人附設某某醫院),至於病歷內容之表單是否冠上全名,應由貴院業務權責之表單管理單位決定政策,並無一致標準規定。
新制醫院評鑑標準為2.3.2.1病歷格式設計完善,且按內容類別編排有序、裝訂牢靠、易於查閱。
故針對病歷格式設計是否完善,應訂定標準作業規定或規範作為遵循。
評鑑時對於病歷表單是否未更名,則依評鑑委員觀點見人見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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