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本會各疾病分類專業證照人員適宜擔任業務之建議-2009.11.27
|
| 受文者:全國醫療院所
發文日期:98年11 月27日
發文字號:病歷資管學字第98179號
附 件:
主 旨:本會各疾病分類專業證照人員適宜擔任業務之建議,如說明,敬請 參酌。
說 明:
一、 本會自民國98年起,「疾病分類師」更名為「高階疾病分類師」;「疾病分類技術人員」更名為「疾病分類師」;另新增「疾病分類員」證照。各類疾病分類專業人員適宜擔任之業務內容區分如后列:
|
證照別 |
疾病分類員 |
疾病分類師 |
高階疾病分類師 |
|
醫院層級 |
基層診所、
地區醫院 |
各層級醫院 |
各層級醫院 |
|
業務項目 |
單純性病例之疾病分類編碼 |
1.疾病分類編碼
2.基礎級疾病分類編碼教育訓練師資
3.疾病分類編碼稽核與審查
4.參與疾病分類相關研究與發表 |
1. 疾病分類員、疾病分類師擔任之業務
2. 進階級疾病分類編碼教育訓練師資
3. 疾病分類編碼諮詢
4. 疾病分類品質管理
5. 參與或主導疾病分類相關政策制定
6. 國際疾病分類新知推動 |
二、為區分疾病分類業務之專精程度,本會已另函衛生主管機關參酌納入醫院評鑑「疾病分類人員專業訓練」項目之評比。 |
|
|
| |
| |
| |
|